一、职业定义
从事建筑物、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、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。从事主要工作包括:(1)消防安全检查;(2)消防控制室监控;(3)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;(4)消防安全管理等。
二、职业等级
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,分别为: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(国家职业资格五级)、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、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消防设施操作员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、消防设施操作员高级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。
三、培训期限
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,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。晋级培训期限: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;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;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;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;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。
四、高级报名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(含)以上。
(2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,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;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,并具有经评估论证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。
(3)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,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(含)以上。
上一篇:第一页
下一篇:最后一页